某员工于2011年8月22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打浆工,形式为计件工资,每天工作9小时,3个月以后公司给交五险,他本人同意了。2011年10月29日---2011年11月30日,因天气原因造成公司停产,公司组织员工去厦门出差2个月,事实上劳动。他不愿去,所以公司给他放假。公司12月1日开始慢慢恢复生产,11月底公司人事部门打电话通知他上班,但他电话停机,所以无法通知到他,直到2月1日他才到公司来上班。2月17日---2月25日连续请假9天,违反了我公司的用人,又因为当时是生产淡季打浆区用不了那么多人,经理决定暂时将他调至成型区工作(虽然比打浆区累,但只要身体健康都能胜任,所以该工作他可以胜任),但他不同意,协商无效后,他到要求调解。 他到劳动仲裁请求:1支付其停工三个月的生活费2310元;支付其强行调动工作岗位金1100元;支付其加班加点报酬2000元;支付其2012年2月的二倍2000元;要求缴纳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的。 请问他的这些要求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要具体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