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李志彬、苏宾得以出卖为目的,分别结伙采用暴力手段抢夺儿童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苏宾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实施抢劫后,又绑架被害人,向其家属勒索财物,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且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苏宾得、李志彬共同或分别结伙参与拐卖儿童作案共六起,其中,苏宾得直接实施劫持儿童六名,李志彬直接实施劫持儿童五名,中转、接送儿童一名,案发后五名儿童被解救,一名儿童下落不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犯罪情节和罪行均特别严重。此外,苏宾得还参与抢劫作案六起,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元,数额巨大,抢劫过程中致死一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绑架作案一起,盗窃作案十二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苏宾得犯有多种罪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判处死刑。鉴于李志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较苏宾得要小,且没有参与苏宾得的抢劫、绑架及盗窃犯罪,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苏宾得要小,对李志彬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苏宾得死刑,改判李志彬死缓。其他被告人由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死缓的不等刑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