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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归属权在婚姻法中的应用

时间:2012-04-28 07:02来源:奈恓 作者:静若春水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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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归属权在婚姻法中的应用

作者:马建霞 时间:2012-04-27 查看(2) 评论(0)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今年8月13日开始实施,当中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一、孳息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是原物派生的,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判实务及存在的问题
案例:婚后原告陪嫁一头白花母牛,婚后该母牛陆续繁殖了四头牛,现共有五头牛(四头大牛一头小牛),笔者认为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看着劳动。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五条 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母牛所产四头牛是该牛的自然孳息,所以这五头牛属于原告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又根据《物权法》规定: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应归谁所有。而法院最后的判决却有失公允,甚至没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本身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劳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房补所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所的收益除了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生产经营、投资经营、继承赠与、房补、养老保险、破产安置所得收益外,还包括夫妻一方财产的孳息及自然增值收益的客观存在之情形。因此,我们又可以看出,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三出台之前,“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一直是一个过于笼统、比较模糊、难以界定的概念,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正确、合法、及时审理,还是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合理保护,都难以准确运作。解释三作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新规定,解决了立法原则性留下的空白,完善了法律体系,更便于司法实践运作。解释三的颁行,不仅点破了法条和以前司法解释的兜底条款,而且准确用“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中予以剥离,这样理解上不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也自然就能准确把握了。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就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一方婚前依法所得的房产、遗产、大宗不动产、祖传藏宝等不但应认定一方个人财产,而且其自然增值所得(因市场因素的涨幅部分)也不再也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结论
纵观解释三,它告诉人们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劳动。法律对夫妻各方的权益保护是平等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夫妻关系存续还是解除都依法平等受到保护。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定,除了依法平等保护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外,还将起到唤起人们承担社会责任、“自立自强”、摒弃图慕虚荣以“嫁娶”改变命运的陈腐低俗婚姻观的积极作用。“寒窑虽破能避风雨,夫妻恩爱苦也甜”,这是婚姻观之绝唱;风雨同舟、男耕女织,共同创造财富,共享奋斗成果,应是齐心追求婚姻美满、家庭幸福的现代朴素婚姻观。有人说得好,在一个趋向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时代,婚姻家庭财产观因之而变,实属必然。要离的,纠纷少些;想结的,动机单纯些。解释三用五分之一的条款具体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保护,旨在确立格式化的法律适用标准,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正确、合法、合理、平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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