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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倒车不慎碾死一岁幼女 为什么法院判保险公司照样要赔偿

时间:2012-04-28 15:37来源:云指布舞 作者:夕阳红泰山 中国法律网
首先,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尽管被告许某与保险公司就肇事车辆所签订的保险是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险是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规定明确地确认了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由于责任保险具有保护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的双重功能,劳动仲裁时效。学习劳务输出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责任保险已成为受害第三人甚至是整个社会利益填补损害获得保护的手段。尽管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保险单属商业保险,并非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第三者强制险,但这并不影响六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权利的行使。因此,被告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次,“家庭成员”如何准确界定问题。“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而“家庭成员”是基于婚姻和血统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亲属,一般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本案中,尽管受害人系肇事人的祖母,双方之间存有血缘关系,以他人商标作为楼盘名称构成侵权。但由于受害人生前系由其六名子女(包括许某的父亲)轮流供养,其衣食住行均与许某无任何关联,加之许某与自己的妻、女单独居住同村,并不与受害人共同居住。因此,受害人在本案中并非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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