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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 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

时间:2012-04-28 15:48来源:madelin 作者:张来福 中国法律网
  原告胡田云诉称:被告王剑峰系被告汤锦勤的前妻,二人于2000年1月份离婚,双方对位于兰溪市黄龙洞曹家路13号房屋及子女抚养约定如下:房屋两间三层,第一、三层归汤锦勤所有,第二层归王剑峰所有。2011新工伤保险条例。婚生子汤弘波由汤锦勤抚养。如拆迁赔偿,王剑峰分割三分之一。原告离异后与汤锦勤于2004年3月26日 登记结婚。 2006年7月份,曹家路13号房屋因道路拓宽改造被拆除,共计获得各类补偿款 270 000余元,按照离婚协议,王剑峰从兰溪市拆迁办领走拆迁补偿费90 000元,其余由汤锦勤领取。后原告与汤锦勤共同出资建造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 27幢1#房屋一幢,并与汤锦勤、汤弘波及原告儿子一起居住在该房屋中。2009年10月份左右,王剑峰以原告建造房屋属汤弘波与汤锦勤共有为由,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村委会进行调解,分割属于汤弘波个人所有的房产。原告此时得知汤锦勤与王剑峰已就新建房产进行了协议分割。因原告认为协议损害了其权益,调解未能成功。2010年6月份,汤锦勤儿子汤弘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27幢1#的房屋三至四层归汤弘波所有。原告认为,汤锦勤与王剑峰的房产已被政府拆迁掉且王剑峰的补偿款也已经领走,无权对属于原告与汤锦勤共有的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 27幢1#房屋进行处分。请求法院确认汤锦勤与王剑峰于2006年7月8日 签订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和房产分割协议中的第三条条款无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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