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双倍补偿的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而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其中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你知道劳动诉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你看各罪辩护。本案完全符合该规定。在此代理人强调: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具体指明“以所有权调换形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其规定是很明确的,以房屋的性质理解、抗辩其适用,是不能成立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