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前不久办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
案由: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我当事人在惠州某工公司工作已超过十年,已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并在2008年2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一个月时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某公司以我当事人工作已满十年,视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必再签订。之后某公司在2008年9月在某报纸上登报,称我当事人已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今年我当事人找到我咨询,问可否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我告之答案是肯定的,可主张。
之后便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要求某单位与我当事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要求某单位支付从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双倍工资;
我方提交的证据:当事人身份证、某公司工商资料、当事人工牌、工资条 ; 对方律师提交的证据:某报纸的声明、工资条;
经过庭审,我方意见:该声明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意义上合同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因而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中所说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对方意见:认为该报纸是法律意义的劳动合同,已履行其义务; 并且当事人与某公司一直在履行事实劳动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该声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仲裁结果:要求某公司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报酬。
建议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规定得都很清楚明白。形式要件::“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因此用人单位须清楚的了解《劳动合同法》所规定义务,并依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履行,千万别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履行了义务就可以了,而不注重法律规定的形式,结果只会落得费力不讨好。
周阳律师,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
擅长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
联系电话 办公室:(0752)
地址:惠州州惠城区横江三路荔湾大厦B座九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