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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案例:为离婚变更财产权属登记,离婚不成仍是夫妻共同财

时间:2012-04-29 20:33来源:蓝天晓雨 作者:阳光裸 中国法律网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作出的财产处理问题。本案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2012伤残鉴定。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外商独资企业验资。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原告与被告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被告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第※※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在被告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还是原告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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