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债权人 B为中间人 C为债务人 事实说明:B对A说明C在高息找资金投资土地项目,A知道有C这个人,可是A不信任C的为人,但A愿意借钱给B(现金给付),B立了借条给A(借条注明利息和还款时间),B再把钱给C(B的口头说明,是否真的给了C,A无从查实,三方没有同时在场),之后B只按借条的约定支付了一,二的利息(现金)后,就再也没有支付了,在支付利息的同时,B又以C项目审批要求更多的资金为借口,又从A处借了几笔现金,同样打了借条,后续B再也没有支付任何利息和本金给A,在A的多次催促下,B才把C找来和A签了个说明书,内容为B作为中间人,对于 劳动关系。要求A借给B的现金,均由C负责偿还给A,A在没有法律常识的情形下签了名字。现C因为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法院尚未宣判,B则对A说他没有承担连带的经济赔偿责任,他也是受害人,他也有C给他立的借条。 问题:基于上述事实是否能够认定B和C具有合谋诈骗A的财物嫌疑,如若B没有嫌疑,那如何认定B 是这一借贷关系的人,附有连带清偿的责任。A是否能够B,还是等C的案子法院宣判后,才能起诉?请律师高人指点一,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