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吸入性肺炎 医疗事故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2/22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新生儿吸入性肺炎 医疗事故 2006年6月7日,张女士在某妇幼保健院经剖腹手术产下一名男婴。次日早上,新生儿因“肤色苍白,口周发青,呼吸困难”被医院送入高危新生儿室治疗。看到情况不见好转,张女士家人把新生儿转入另一家医院抢救。中午,男婴因抢救无效停止了呼吸新生儿吸入性肺炎 2006年6月7日,张女士在某妇幼保健院经剖腹手术产下一名男婴。次日早上,新生儿因“肤色苍白,口周发青,呼吸困难”被医院送入高危新生儿室治疗。看到情况不见好转,张女士家人把新生儿转入另一家医院抢救。中午,男婴因抢救无效停止了呼吸。 经医院诊断,新生儿的死亡原因为“吸入性肺炎,吸入胎粪,多器官功能衰竭,先天性畸形”等。看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张女士认为,孩子未能得到该妇幼保 健院的积极护理及治疗而导致死亡,遂诉至法院。 被告说法 被告妇幼保健院称,张女士的儿子死亡原因是胎粪吸入综合征,同时,有哪些好的创业项目。先天性畸形作为死亡原因之一不能排除,因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新生儿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在审理中,法院委托了一家法医对该病例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告妇幼保健院对新生儿疾病认识不足,护理和治疗不够重视和积极,存在医疗缺陷,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建议责任比例为30%以内。 鉴定报告出来后,被告妇幼保健院同意赔偿部分、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但张女士一家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根据上述鉴定结论,新生儿因吸入胎粪,患吸入性肺炎,被告妇幼保健院在为其护理和治疗过程中,存在,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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