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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之我感

时间:2012-07-01 01:28来源:暗流 作者:无意 中国法律网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行内人士都期待着《实施细则》的出台,经千呼万唤,昨日《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终于出台。草草浏览后,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也属于用人单位”,发表几点个人看法: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用人单位给社会一个明确定位。

草案第四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谓是一个实质性的规定。(因本人是律师,下文仅谈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过去,律师事务所的定位一直含混不清,就曾经有多起律师状告律师事务所拖欠报酬或提成款的案例,但是通常不适用《劳动法》,律师的个人权益很难得到有力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也被一些专家解释为不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问题是,在国家公职人员有《公务员条例》管理,普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庇护的情况下,律师,号称手执法律之剑的人反而找不到法律依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岂不是法律的一大诟病,也是律师界的一笑柄吗?

所以这一条的规定,首先使律师、会计师这些运用专业知识生存的人有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值得大力肯定。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

既然律师事务所是用人单位,那么就应该相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但是律师事务所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用人单位,这也是过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争议纠纷不适用《劳动法》的重要原因。

律师事务所内部可以简单划分成两类人员:律师和辅助性人员。辅助性人员包括会计出纳,秘书文员,甚至市场和销售人员,他们通常是以自己常规的劳动获得固定的月薪(有人有提成),这些人和普通的公司雇员性质相同,完全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全部条款。

律师的业务特征决定其显然不适用通常的规章制度管理,比如考勤。有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分为授薪律师和提成律师,对于授薪律师,因为其收入至少是底薪是不与其业绩和创收挂钩的,适用事务所的考核制度,双方也应受《劳动合同法》约束。这是草案对律师最实际的价值所在。问题是对提成律师如何适用呢?

有人会说律师不是有《律师法》吗?今年6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立法的要义被归纳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通篇规定都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组织性规范,显然这只是律师执业法而不是律师权益保护法。我们不能马后炮地说《律师法》应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体现对律师自身保护(事实上《律师法》出台前很多律师呼吁过),但是希望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应该涵盖对律师的保护。因此我理解的草案第四条,应该是对律师事务所全体成员都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对提成律师如何适用,应该有所明确,或在其他法规中有所明确,否则还是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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