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伍礼,男,出生年月,,汉族,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员,住荣县旭阳镇附东街343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茨公司),地址:自贡市个私园区港澳路3号,联系电话:0813-、* 0813-*(宅电)。法定代表人:吴建*,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一、请求裁定凯茨公司支付我的应计销售提成188,530.50元及已拖欠劳动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2,332.25元。 二、请求裁定凯茨公司支付从2008年2月起至今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128,388.12元。 三、请求裁定凯茨公司支付2009年度完成货款回笼的超额奖金1681.57元。 四、请求裁定凯茨公司支付从2004年9月至今经济补偿金41,932.41元。 事实和理由: 一、 销售提成部份 1. 已签订合同、已收回货款部份 1.1. 、、、我与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签订了四份销售合同(合同执行单位为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海外物资供应公司),合同金额分别为(不含现场服务费)772,136元、116,200元、105,812元、14,074元,总计合同金额为1,008,222元(不含已供货需补签合同部份)。收回货款时间分别为400,000元、321,680元,累计回款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50%,按凯茨公司政策,凯茨公司应在回款额超过50%的时候最迟应于次月的10日内结算,根据凯茨公司2009年《销售系统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销售人员应计提成89,329元(含业务提成32,856.99元、提成保证金17,865.95元、质保金38,606.8元,不含客户佣金(渠道商)57,600元),后附结算分配表(编号:XSGR09-12-02、详见第9页~11页)注①、②。但是凯茨公司不确认销售部内勤结算工作人员及财务计算、审核的结算分配表,反而提出销售政策范围以外的结算方法:即按回笼金额的3.5%结算(并报销差旅费、招待费等),(400,000+321,680)×3.5%=25,258.8元,即使按全部货款回笼金额结算出的个人所得金额也只有35,287元(1,008,222×3.5%=35,287.77元)。按这种方法计算出的销售人员应计提成远低于按凯茨公司明文规定计算的应计提成,这个“法外”标准结算出的个人所得我是不能接受的。 注① :凯茨公司相关结算工作人员在做结算表时,由于《佣金支付的情况说明》(详见第11页)董事长吴建*不予确认,所以凯茨公司财务在审核结算表时只能按“佣金扣税按30%”来结算,按凯茨公司政策应按20%扣税。但即使按30%扣税,董事长吴建*也不同意按明文规定的销售政策结算。 注② :凯茨公司结算工作人员前后共结算了两次,第一次扣税按20%结算金额为146,929.74元,第二次扣税按30%结算金额为140,200.23元。(后附经凯茨公司结算工作人员及财务确认的结算表复印件、详见第9页~13页) 1.2. 凯茨公司在我要求结算的时候提出另一个针对我的“口头政策”称按公司客户的方式来结算(公司客户是指公司直接参与业务的重要客户或重大工程项目,由公司事前指定。请详见2009年凯茨公司《销售系统管理规定》第四条第2款;第七条第1.6款规定),但是在我签订合同之前以及签订合同之后的半年之久凯茨公司都没有给我提及变动客户类型的事,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确定客户类型(个人客户与公司客户的区别)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或是项目中标之前提出来,合同签订后在结算之时才提及变动客户的做法是随意变动政策的不公正行为,同时也剥夺了销售人员的应得报酬,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相违背,同时也与凯茨公司在制定销售政策的初衷相违背。 凯茨公司相关领导向我第一次提出调整客户类型的时间是2009年5月份,由于当时我不同意(而且公司出一个明显针对我一个人的政策我肯定不能接受)、产品接连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公司需要我全力处理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确定客户类型的事就不了了之,至到公司新任总经理及董事长拒绝在结算表上签字时才又把客户类型的事提出来。 1.3. 按谁开发客户、谁受益的销售政策,凯茨公司也应按个人客户的原则结算。我于2007年12月获悉四川石油管理局在土库曼斯坦成立分公司的信息后,就密切跟踪客户,收集有关的各类信息,并在2008年期间为客户提供过多次产品报价,至到,我通过各种渠道终于争取到西南油气田物资公司海外公司关于“土库曼斯坦EPCC项目”的投标邀请。在参与投标的过程中,凯茨公司派出了从技术部调到销售部兼任销售部部长的王甙与我一起去投标(他主要是负责技术支持,公司的大部份项目他都要参与)。后来我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动用了我能影响的社会关系,凯茨公司于终于取得了夹套球阀的中标资格。凯茨公司因为派出了王甙就以此为理由说是“公司客户”,如果公司派了人员参与就说是“公司客户”的话,那么凯茨公司的大部份项目就应该是“公司客户”,但实际上作为公司客户的就只有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一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代理商、部分分公司、销售处经手的单位。 1.4. 根据费用与收益相对应的原则,凯茨公司也应按个人客户的要求结算。凯茨公司2008年、2009年的销售政策明文规定,公司客户发生的接待费、佣金等全部由公司负担。但我在联系“土库曼斯坦EPCC项目”时,我个人经手发生的接待费、差旅费、佣金及年节费、商检人员接待费等费用都不允许我报销。在的时候(未中标之前),我向凯茨公司领导确认这次发生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公司领导明确告诉我说,个人客户发生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不允许报销的政策符合“个人客户”的相关要求(请详见凯茨公司《2008年度销售生产技术系统责任考核规定的通知》第三项第一款、2009年《销售系统管理规定》第四条)。到止我个人因开发、维护该项目共花费了38,089元(后附冲包干费的差旅费报销单、付款单、业务招待费报销单复印件,对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详见第18页~20页)。到目前截止(),我个人经手的差旅费、接待费、佣金及年节费用、商检人员接待费及其他费用我没有报销一分钱。 1.5. 按凯茨公司明文规定的销售政策,已收回货款部分的应计销售提成.74元在我就应取得提成资格,并应在2010年1月份付清,但凯茨公司不按规定确认结算分配表、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请求裁定凯茨公司支付拖欠劳动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5元(89,329.74×25%=.25)。 2. 已签订合同、未收回货款 的时候,我向凯茨公司新任总经理再次提出要求按公司明文规定的销售政策确认结算分配表,并向他声明如果不按公司明文规定结算我就找第三方部门来协调解决,但得到的答复是不能结算,只能按他刚上任的新政策结算,并被告知如果我去找其他人来参与协调就马上移交我经手的所有工作,听候公司处理!凯茨公司在我没有违反任何公司规章制度的条件下让我移交工作,我就失去了继续开展业务的权利,我所经手的应收账款我就没有义务去收回,但我的应计劳动报酬应按我所经手的销售额全额结算(上午新任总经理召集销售人员开会,会上总经理明确规定我不再参与“土库曼斯坦EPCC项目”阀门采购项目,我经手该项目的相关事宜由王甙接手)。我于2007年12月份以来一直在联系“土库曼斯坦巴格德雷合同区域A区块天然气处理厂”所需阀门采购项目,至目前止我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与费用才有今天向该项目连续供货1,354,665.00元的成绩。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请求裁定凯茨公司支付我已签订合同、未收回货款、已供货的应计销售提成43,310.66元。 计算过程如下所示(后附合同明细表,详见第8页): 已签订合同差价金额元,已结算分配(详见结算分配表,编号:XSGR09-12-02,详见第9页~11页)金额.74元。 271,772元×70%-146,929.74元=43,310.66元 3. 未签订合同、未收回货款、已供货部份 我与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由于凯茨公司所供的阀门多次出现较为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详见《关于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夹套抗硫球阀质量问题通报》、《关于补订碳含量超标夹套球阀的函》及其他相关文件)。严重影响了四川石油管理局在土库曼斯坦的工程质量与进度,虽然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但造成了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延期付款的实事,应收的尾款及质量保证金也被迫延后收取。凯茨公司于2009年11月份交货的33台阀门至今还未能与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签订合同。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初,我都在通过各方努力与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协调,问题也得到了初步的解决,现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已初步同意与我公司补签合同。在处理这件事上,我付出了大量的精力、费用,动用了我能影响的社会关系网,因此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第2项的相关理由(失去在凯茨公司继续开展业务的权利),请求裁定凯茨公司支付我未签订合同、未收回货款、已供货的应计销售提成55,890.1元。 计算过程如下所示(后附合同明细表,详见第8页): 未签订合同差价金额:79,843.00元。 79,843.00元×70%=55,890.1元 综上所述,请求裁定凯茨公司支付我的应计销售提成.50元(89,329.74+43,310.66+55,890.1=188,529.74)及拖欠劳动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2,332.25元(89,329.74×25%=22,332.25)。 二、 支付从2008年2月起至今的双倍工资128,388.12元。 我于与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的时候被告知期满时可续签,但是期满时凯茨公司不愿与我签订合同,但同时也安排我继续工作。我曾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总是不了了之,在没有劳动合同的这段时间里,我经常当心被突然解雇,精神上倍受煎熬。因此我请求裁定凯茨公司支付从2008年2月起至今的双倍工资128,388.12元。 后附近两年的工资收入明细表(详见第16页)、工资说明(详见第17页)、近两年结算分配表。 三、 支付2009年度完成货款回笼的超额奖金1681.57元。 2009年我超额完成了凯茨公司给我下达的各项指标,按公司明文规定的销售奖励政策,我应得货款回笼超额奖1681.568元。(后附货款回笼明细表,详见第14页) 2009年货款回笼总额:860,784.00元,2009年考核指标200,000.00元。 四、 支付从2004年9月至今经济补偿金41,932.41元。 凯茨公司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随意改变企业的规章制度、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使我因没能及时足额拿到应得劳动报酬而生活拮据,因此我请求裁定解除我与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从2004年9月至今经济补偿金41,932.41 元。 经济补偿计算步骤: (1) 至止在凯茨公司工作时间为三年又四个月,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计算补偿时间为4年,2007年工资总收入.85元,月平均工资4675.99元。补偿金额计算如下所示: 补偿金额:4675.99×4=.96(元) (2) 至止在凯茨公司工作时间为两年又两个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计算补偿时间为2.5年。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月平均工资:(.69-2000+3991.85)/12=9291.378元。补偿金额计算如下所示: 补偿金额:9291.378×2.5=.45(元) (3) 至经济补偿金额合计: 补偿金额合计.96+.45=.41(元) 后附工资收入明细表。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虽然该50%额外经济补偿金原告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但鉴于其与本案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不可分割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敬礼 自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附:合同明细表、结算分配表、相关报销单据、劳动合同书、销售合同、凯茨公司相关文件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