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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美国判决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2-07-05 16:17来源:夔峡草根 作者:一滴泪的感伤 中国法律网

承认与执行美国判决的法律意见书

发表时间:2012年04月18日 关键词:合同 阅读次数: 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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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美国A公司诉中国B公司诉讼案 根据A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所律师现就题述案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致:美国A公司
关于:美国A公司诉中国B公司诉讼案

根据A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所律师现就题述案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案情简介
美国加州A公司与中国B公司均从事摄影产品相关业务。2006年,B公司向A公司声明,B公司将使用柯达技术制作名为“XX”的产品,且有权向美国出售该等产品。2006年3月,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份“排他进口/经销/销售/营销协议”。《协议》授予A公司在北美(包括美国)销售、进口、营销、宣传并经销B公司产品的独家、排他权利。但随后A公司根据《协议》向B公司购买的产品被发现质量低劣,且B公司最终承认其无权在美国出售相关产品。
A公司向加州洛杉矶郡高等法院起诉B公司,提出违约、违反诚信及公平交易、违反保证等多项诉由。该案采取陪审团审理。陪审团做出裁决后,高等法院依据陪审团裁决于2009年月做出判决,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300万美元的金。随后,B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将损害赔偿金减为200万美元。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履行判决。

二、美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分析
1、根据中国法律,在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依据其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但中国与美国之间并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
2、申请人也可以依据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之间的互惠关系,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互惠关系”通常是指“事实上的互惠关系”,即中国与申请人所在国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
迄今,中国法院尚不存在承认与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先例(的承认除外)。而在中国三联公司等原告诉美国罗宾逊公司的诉讼案中,中国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最终于2011年在美国得以执行,这是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首起案例。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互惠原则或国际司法礼让原则,该起案例表明今后美国法院判决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也具有了可能性,但也有专业人士认为该案例属于特例,难以作为中美之间形成互惠关系的依据。中美之间是否因该案例而形成互惠关系,这是具有争议的问题。由于该案例2011年6月才执行完毕,其对中国司法实践的影响与意义仍有待检测。
另外,据我们了解,德国与中国之间也没有缔结民商司法协助条约,但近年一家德国法院曾经承认与执行过中国法院的判决,据此,某起案件中的当事人依据互惠或对等原则,请求中国法院执行德国法院的判决,而中国法院也予以受理,但法院尚未做出最终裁决。
3、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中,中国法院通常还会对外国判决进行审查(比如是否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我们注意到,本案在美国的诉讼,被告已经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并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部分理由获得上诉法院的支持,这说明被告的诉讼权利已经获得充分行使,本案在美国的的正当性是可以确认的,这一点对我们比较有利。
结论:听说劳动合同短期化。从理论上而言,我们可以依据互惠或对等原则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本案美国法院判决,但考虑到中国尚不存在承认与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因此,我们获得成功的难度较大。

三、在中国的分析
根据中国的法律,如果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由享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做出判决,予以执行。因此,本案A公司也可以向中国法院另行起诉,但需要指出的是:
1、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律程序与美国存在较大差异,就中国诉讼的具体法律问题,包括管辖、法律适用、、诉由、举证等,我们需要A公司提供进一步证据材料后才能发表详细分析意见。
2、本案美国法院判决支持了2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金。美国法院可以支持惩罚性的损害赔偿金,但中国法院支持的损害赔偿金通常为补偿性,即根据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因此,如本案在中国起诉,原告即便胜诉,其获得的损害赔偿金也可能低于美国法院判决的200万美元。

四、初步建议
基于互惠原则直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美国法院判决,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司法实践中难度较大。而向中国法院另行起诉则比较稳妥,但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损害赔偿金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中国法律,如果就同一案件已向中国法院起诉,则不能再外国法院判决。因此,首先申请执行,如果申请被中国法院驳回,再向中国法院起诉,也是可以考虑的方案,但此种方案涉及先后启动的两个不同法律程序,期限比较漫长。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A公司与B公司诉讼案之参考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市天一同达(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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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年 月 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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