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大连方北机器有限公司 因申请人郭成科与被申请人(答辩人)大连方北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就其“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做如下答辩,供贵委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请求事项” 1、关于申请人郭成科主张“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6,348.6元” 客观事实是,申请人在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的情况下,突然提出辞职不干,其行为已经造成答辩人的经济损失,在此情形下,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与法无据; 2、关于申请人郭成科主张“支付额外经济补偿3,174.3元” 答辩人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不存在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问题。 3、关于申请人主张支付8个月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 客观事实是,申请人始终拒绝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答辩人及时支付工资并按规定交纳了保险(工伤、医疗),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会加大答辩人的任何责任与负担,且答辩人已经与其它全体职员订立了劳动合同,工伤仲裁申请书。故申请人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相悖、不合常理。 由于申请人拒绝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以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主张支付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二、关于申请人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1、申请人称“”到答辩人处工作。依据答辩人的证据(证2)可以证明,申请人是自2006年4月开始在答辩人处工作的,时间相差了整一年; 2、关于双方何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依据答辩人证2、证3、证4,申请人自2006年4月来答辩人处工作后,至期间,申请人应当与“大连文海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而申请人与答辩人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期间为: 至。双方实际劳动合同关系不到一年时,申请人与单方面提出辞职。 3、关于申请人提出“不签合同、不交保险” 依据答辩人证5、证6可以证明,申请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答辩人未欠其一分工资,更及时按规定交纳了保险,履行了一个企业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不签订劳动合同是申请人的拒绝行为所致。看看劳动合同短期化。 4、申请人提出前12个月工资总额21,767元,月平均工资1,813.9元,其计算有误。依据工资明细表,前12个月工资总额应当扣去加班费,为19,813元,月平均工资为1,651元/月。 综上,答辩人认为,申请人所称多项内容与事实不符,主动辞职后,利用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书的客观事实,将责任全部推向用人单位,实属谋求不当得利。答辩人相信贵委能够通过审理本案,查清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黄晓文 附:证据6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