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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员工连续旷工三天被解雇,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时间:2012-07-07 22:28来源:此去_经年 作者:小倩 中国法律网

员工连续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雇,法院判决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文: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彭万红
一、案情:
王某2007年1月入职东莞某有限公司,入职时该公司将规章制度交由王某签名确认,其中该规章制度第八章奖惩制度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010年1月份,临近春节,王某在未得知公司何时放假时,即买好了火车票回家过春节,即自行提前三天回家过春节,后春节过后未按时回公司上班达两天,王某即旷工五天,后该公司在本律师指导下,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将通知其回厂上班的邮寄通知书及提供不可抗力或者病假单导致无法上班的书面材料,在王某未回复后,又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王某,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仲裁和判决:
王某不服,认为根据《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员工只有连续旷工十五天才能解雇,公司以旷工三天辞退为违法解雇,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代通知金。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旷工三天即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虽然回家过春节是人之常情,火车票难买也是事实,但是王某应当在买火车票时与公司领导沟通放假具体时间,将票订在放假期间,现王某未经公司批准,即擅自旷工,连续旷工五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制制度,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代通知金。王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五天未上班的事实予以确认,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即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该制度已经向王某公示告知,王某应当遵守,现王某的行为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的解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再次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驳回了其上诉。
三、东莞法律顾问网 律师评析:
连续旷工多少天可以辞退,一直以来是劳动争议的焦点,实践以来,一直出现两种判决结果,一种认定“连续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的规章制度不合法,判决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认为合法,判决无需支付。有观点认为,根据《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员工只有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才能达到辞退的条件,企业规定连续旷工三天辞退的规章制度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持这种观点比较多的是劳动仲裁部门。另有观点认为,《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且其制定时间过早,不能调整目前的劳动关系,规章制度可以自行规定连续旷工天数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连续款工三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企业的惯例,说明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只要该制度具有合理性,就属于合法,持这种观点比较多的是法院。我们认为,《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且制定时间也比较早,不宜再受该法规限制,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且该制度向员工公示告知,那么该制度即属于合法,公司据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旷工少于三天能否认定为严重违法规章制度,比如旷工一天,或者旷工二天?这个考验我们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认知,怎样才算合理?我们认为可以考虑绝大多数企业的约定俗成,可以认定为该种规章制度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也丧失了合法性,据此解除,属于违法解除。此外,提醒用人单位,在员工旷工后,最为妥善的办法是书面通知员工回厂上班,并要求员工提供不能回厂上班不可抗拒的事由,如不可抗力的台风、地震、以及患病等证明,如员工仍然未按时回厂上班,或者未提供相应证明,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规定,及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送达给旷工员工。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对于请假回家的,建议保留相关的请假证明,以避免用人单位决绝承认请假并以旷工为由辞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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