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劳动关系未确定(存在争议),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确认。 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则应当先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将该仲裁裁决书作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再申请工伤认定。 【提示】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是关键。 32.工伤认定应当向哪个机构申请? 工伤认定的机构是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工伤应当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提示】 工伤认定主体是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33.工伤认定机构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调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第9条规定: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提示】 调查程序不是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 34.工伤认定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工伤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举证责任范围: A.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B.证明因为工作受到伤害。 (2)用人单位对不认为是工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A.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该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者并非工作原因所导致伤害; B.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提示】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劳动。 35.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期限为多长? 《工伤条例》第20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条例》第20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因此,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期限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60日(没有延长规定/可以中止); (2)15日: A.事实清楚; B.权利义务明确。 【提示】 ①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关系人。 ②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执行: A.送达期限: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B.送达对象: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抄送)。 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6.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工伤认定办法》第16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提示】 ①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四种类型: A.工伤认定决定; B.视同工伤认定决定; C.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D.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②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37.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 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复函因与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而无效。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行政复议非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②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以下事项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A.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 B.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C.用人单位对缴费费率不服; D.服务协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 E.工伤保险待遇异议。 劳动能力鉴定又称为“伤残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 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根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判断结论。 (1)《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A.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分为10个伤残等级); (2)《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提示】 我国现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评残标准)是2007.5.1 GB/T-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伤残等级 评定标准 情形 丧失劳动能力 器官缺损 功能障碍 医疗依赖 生活自理 一级 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生活完全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 12 完全 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或生活大部分能自理 34 三级 或生活部分能自理 37 四级 生活可以自理者 58 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 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中等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生活能自理 60 大部分丧失 六级 较重 55 七级 轻度 59 部分 丧失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 轻度功能障碍 有医疗依赖 61 九级 无医疗依赖 43 十级 无功能障碍 51 【提示】 ①器官损伤是指工伤造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 A.包括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 B.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 ②功能障碍: A.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B.一般是伤后半年以上评定,最长不超过18个月。 ③医疗依赖是指因伤病致残后,工伤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继续治疗的情况。 ④护理依赖根据伤残后对基本生活自理内容(主要有5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能否自立来判断的: A.生活不能自理:5项均需护理者; B.生活大部分不能护理:3项需护理者; C.生活部分不能护理:1项需护理者。 ⑤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者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损者: A.应当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若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 B.若两者以上同级,最多向上晋升一级。 40.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伤残鉴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伤残鉴定申请人: A.用人单位; B.工伤职工; C.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 (2)伤残鉴定申请一般在医疗期限届满或者伤情相对稳定以后提出。 (3)伤残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4)伤残鉴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填报《伤残鉴定申请表》; B.提交伤残职工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 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提示】 伤残鉴定申请关键材料: ①工伤认定决定书; ②诊疗材料。 4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省、市两级。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你知道工伤赔偿协议。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B.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C.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规则: 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A.组成专家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B.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鉴定意见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依据; C.作出鉴定结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提示】 ①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是市级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除两个机构之外的任何机构均无权作出伤残等级鉴定。 ②伤残等级鉴定程序:A.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组→B.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C.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42.什么是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分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复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三种类型。具体内容如下: 初次鉴定申请 再次鉴定申请 复查鉴定申请 申请理由 工伤职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 申请 时限 经过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 收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申请鉴定的单位、个人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 受理 机构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最终结论) 应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申请 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 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 无明确规定 鉴定 期限 收到申请后60日内; 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收到申请后60日内; 必要时可延长30日。 收到申请后60日内; 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提示】 ①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初次鉴定的规定执行: B.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办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A.伤残等级鉴定属于技术性、专业性工作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B.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复查程序进行救济(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职工也可以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借助司法鉴定程序救济。 43.劳动能力鉴定如何收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不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A.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B.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提示】 ①各地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基本上都在200-500元之间。 ②劳动者不承担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劳动者有预先垫付鉴定费的义务。 ③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 A.重新鉴定结论和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由申请人承担; B.重新鉴定结论和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由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 ④与鉴定相关的其他费用按照鉴定费规定承担。 44.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的待遇,具体内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补助费等。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提示】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三款规定,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分别为: ①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 ②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 ③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提示】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A.交通费=职工因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 B.住宿费=职工因工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 C.伙食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提示】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四款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提示】 ①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④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 A.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B.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5.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又称为“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1)停工留薪期长度最长为24个月: A.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B.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A.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的因伤残等级评定和停工留薪期满而停止: A.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即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B.停工留薪期满,停止停工留薪期待遇。 【提示】 ①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 A.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B.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0条规定,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A.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B.但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③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A.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B.但不享有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