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劳动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已经引起了极大反响,在HR队伍中更是反应强烈。叫好者有之,寄希望者有之,评论者也有之。 笔者在和一些企业的劳资干部及基层员工的交谈中,了解到一些情况,有喜有忧。喜者,不少企业开始重新审视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对接《劳动合同法》,为2008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做准备;忧者,一些劳动者乃至部分HR人员把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同于“铁合同”、 “铁饭碗”。这里,笔者就后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固定制职工是原计划经济时期,在国家统包统配的用工政策下形成的。这一特定时期特定的用工制度经过这二十多年的改革,可以说已经变国家用工为企业用工。特别是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制度已经在企业中全面施行,尽管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毕竟那固定工制度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但是, “在贯彻劳动法十几年的过程当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非常严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很多次。很多劳动者就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就很难做到和谐、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刚刚通过《劳动合同法》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对当前企业中劳动关系状况的如是说。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的问题,通过法律强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就水到渠成了。 然而,如何正确理解把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成为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李援主任接着说: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要的是转变思想观念,这个观念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能造成劳动者依赖于用人单位,不好好干活。这个观念实际上影响了我们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次劳动合同法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作了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同志在辅导学习《劳动合同法》时也作了同样解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有些劳动者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认为如果是无固定期限,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就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稳定。 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制职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法》着力于劳动合同的长期性和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 当然,在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倘诺企业管理不善,制度建设不到位,就会显现其惰性和消极的一面,因为任何事情都具有双重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例外。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管理上要练内功,敷衍了事甚至轻视劳动人事管理的行为,必将自食其果、苦不堪言。 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比较 1、《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