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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

时间:2012-07-08 01:35来源:雨思之声 作者:爱de许诺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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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呀,做得好不如嫁得好,嫁得好不如活得好。 方**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广东省东莞市****************。
答辩人:陈**,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答辩人:方**,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因方**诉刘**、陈**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刘**特、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本案适用的赔偿标准应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数据为依据予以计算。2010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广东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故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明确规定零时起至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原告诉请中下列费用有误
1、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方**提供的金额为.80元的编号为:JE的医疗费发票上面的住院日期为:2010.10.19-2010.11.20,但是根据方**提供的诊断证明里面并没有这个期间住院的病历和诊断证明,这张医疗费发票无效。
(2)方**提供的发票号码:金额为98元编号为0,金额为523.95元编号为0,金额为378元编号为0,金额为523.95元编号为0,金额为967.98元编号为0,金额为756元编号为0,金额为756元编号为0,金额为1491.91元编号为0,金额为523.95元编号为0,金额为523.95元编号为0,金额为523.95元编号为0,金额为756元编号为0,金额为4795.20元编号为031xxxx,合计.84元的普通发票并不是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发票,也没有医院就其要使用此类药物的医嘱用药的证明,所以这些发票不能作为医疗费用赔偿范围。
(3)方**提供的有效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总额为.77元,即医疗费用总额为.77元,其他的发票并不非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发票,所以其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总额为.77元,并非其主张的元;后续追加的医疗费9208.53元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方**提供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等,其住院期间是2010.7.27至2010.10.19,一共84天。伙食补助费最多只可能是4200元。
3、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根据方**提供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其住院时间为84天,但是其并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方面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护理费用,因此护理费不应支持。
4、后续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方**仅以鉴定报告所说的“完全护理依赖”为由,没有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护理级别,也没有就后续护理费用提供医院的证明,其所要求的后续护理费证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
5、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没有提供了公司证明及工资单也没有提供扣税证明,没有举证证明工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事故发后单位扣发其工资,即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其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6、营养费,医院出院证明没有说明应用哪些食物,食疗多长时间,其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告诉请营养费应不予支持。 7、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此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一直住在医院,此期间没有发生上述交通费用,且没有提供足额正式的乘车发票等证据,其主张不应支持。
8、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1)方**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有误。鉴定机构仅仅是去方**所住的第二中医院凭借其所看到的现象“右上下肢肌张力增高,屈曲状态,不能活动,左上下肢燥活动,不能发音,家属喂食物可吞咽,阴茎缚尿袋,肛门垫尿布”及之前所做的CT“(,7-25)”“,8-3”“,10-20”就认定方**构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及完全护理依赖。根据这样的简单事实来认定伤残等级太草率,不能实际的反应方**的伤残级别。根据方**所住的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病情介绍记录,方**并没有大小便失禁,鉴定机构不能因为看见方**“阴茎缚尿袋,肛门垫尿布”就认定其大小便失禁,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也不能以其表面看到的听到的“不能发音”来认定方**就是“极度智力缺损”。方**所出现的“呈醒状昏迷状态”只是在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入院时候的情况,经过长时间的治疗,根据方**在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第三次出院记录“患者症状好转,生命体征平稳”,其已经不再是“呈醒状昏迷状态”。所以鉴定机构在本应该重新对方**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再行定残的情况下却仅以其所看到的及方**之前的检查报告来认定伤残及护理等级,是极其错误的,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2)退一万步说,即使参照方**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中的伤残级别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也没那么高。本案中,受诉法院所在地是广州市,不是深圳市,且方**也没有提供其户口为城镇户口的相关证据,根据广东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故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6906.93×20=.6元。
9、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应支持。
10、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不合理,不应支持。
三、答辩人在本案中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同等责任,但是答辩人超载的行为在此起交通事故中并没有起到作用,原告方**应负主要责任。
方**在此交通故中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拐弯的车辆要让直行的车辆先走。但是本案中由于方**不遵守交通规则,本应该让陈**这辆直行的车先走,但其却没有这样做。导致陈**避让不及而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方**不遵守交通规则,陈**超载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方**应该负主要责任。
四、在本案中,答辩人也是受害人之一,因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答辩人车辆停运的损失,方**应该赔偿答辩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而减少的经济收入。
答辩人: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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