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系统检测到您的帐号可能存在被盗风险,请尽快查看风险提示,并立即修改密码。 | 关闭 网易博客安全提醒:系统检测到您当前密码的安全性较低,为了您的账号安全,建议您适时修改密码 立即修改 | 关闭 2011最新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个人整理仅供参考) :26| 分类:工伤系列| 标签:|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住院伙食费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三)辅助器具费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 (四)停工留薪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工伤伤残待遇 (1)护理费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注: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24)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3)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 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劳动合同短期化。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6)工伤人员工伤复发享受的待遇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六)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Ⅱ、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Ⅲ、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Ⅳ、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Ⅴ、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Ⅵ、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Ⅶ、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Ⅰ、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Ⅱ、就业或参军的;Ⅲ、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Ⅳ、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Ⅴ、死亡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