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专、外教的聘请 1 应聘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及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1语言外教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发音清楚,口齿流利,有工作经验; 1.2科研工作者应具有硕士或博士以上学位,专业水平较高,在科研方面有相当 经验; 1.3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1.4身体健康。 2 应聘者须提供的材料 2.1 有效护照复印件; 2.2 个人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状况,现工作单位,详细家庭住址,工作经历,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 2.3 学历证明或毕业证书; 2.4 健康证明:体检证明复印件,或医院近期开具的健康证明。 3 须办理的各种手续 3.1 签定合同 在我校工作半年以上的外专、外教,必须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外专、外教的人选由聘用单位与国际处协商决定,聘请及签订合同等事宜由国际处负责 3.2 办理居留等手续 空腹到检疫局办理体检; 持合同书、学校便函、护照及照片等到市外办办理专家证; 在入境后30天内,持护照及加盖公章的居留申请表,照片2张、有效体检证明、专家证及复印件到公安局外管处办理居留证。 3.3 办理居留证延期 与外专、外教续签合同; 填写签证证件变更延期申请表; 持学校信函到市外办办理专家证延期; 办理居留证延期。 3.4 办理签证延期 持学校信函、护照及护照复印件到市外办办理签证批件; 持护照、签证批件及签证变更表到市公安局办理签证延期。 3.5 单位变更(从外校到我校) 须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 与外专、外教签订合同; 办理专家证; 填写签证证件变更表,劳动。办理居留证。 3.6 发放工资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外专、外教最低工资为2200元人民币/每人月,工资额的70%应支付外币;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的外专、外教,每年可报销双程国际旅费一次; 二、外专、外教的管理 4 外专、外教必须遵守下列管理条例: 4.1 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及其他政策 外专、外教必须遵守我国宗教政策。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外专、外教有坚持自己信仰的自由,但不得从事传播宗教等与身份不符的活动。在校外籍人员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各种组织。 4.2 尊重中国的政治和社会政策,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干涉中国的内政。 4.3 学校允许外国专家、外教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节日、国庆日、独立日等庆祝活动,但举办前须报请批准,活动中不得有反华、宣传宗教、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的内容。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其活动,听听劳动合同短期化。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4.4 从入境之日起30天内,须办理完签订合同、体检、专家证、居留证和工作证等手续。 4.5 住在校外的外专、外教,居住地点变更后,应在1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国际处将协助其办理手续。 4.6 遵守我校的工作制度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外专、外教的管理规定,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工作。 4.7 外专、外教在校内张贴告示、通知、广告、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当征得国际处同意,张贴物应张贴在指定地点。出版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8 对国际处提供的房间内所有设备必须细心爱护,并遵守操作规程。 4.9 任何维修要求或对服务、设施、装备等不满应向国际处提出,由国际处负责派人维修和协调。 4.10 注意节水节电,注意防火,离开房间时,关掉电扇、电暖气、空调、电视、电吹风、电熨斗、电灯、微波炉等电器设备。 4.11 必须到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就诊,享受公费医疗。但不包括镶牙、洗牙、整容、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服用滋补药和常年慢性病的医药费和治疗费。 4.12 在合同期内,外专、外教在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4.13 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14 学期为一学年的,可享受学校的寒暑假。 4.15 享受中国的下列节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他法定节日,此外,可按国籍享受感恩节1天、圣诞节1天等假日。 4.16 遵守学校与外专、外教的合同。 5 学校为外专、外教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6 向外专、外教宣讲有关政策及法规; 7 每年对外专、外教进行评估和总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