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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宁代表:修改检察院组织法 完善检察监督措施

时间:2013-03-14 09:41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图为河南省人民检察检察长蔡宁代表。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应尽快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检察监督措施。”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他拟就此领衔提出议案。

  1979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制、职能权限、履职程序、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作出规定。

  “这部法律对于规范和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蔡宁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在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蔡宁介绍,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各项具体监督措施和手段为保障。现行检察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保证和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又先后经过两次修订,尤其是2012年两大诉讼法的修订为检察机关增设了一些新的监督措施和手段,因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必要对此予以吸收,作出规定。

  “随着我国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实践中对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改革成果,对于这些成果也非常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蔡宁认为。

  增设六项检察监督措施

  蔡宁认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后,新颁布、新修订的法律以及近年来发布的司法改革文件中涉及的检察监督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技术侦查。规定检察机关针对特定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是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客观需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特定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一规定是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措施之一,应当在检察院组织法中予以明确。

  ———调阅审判卷宗、侦查卷宗和行政执法机关案卷材料。依法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是中央司法改革文件确立的一项改革任务,2010年6月“两高”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人民检察院调阅法院诉讼卷宗进行了规范;同时,为有效开展其他方面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也需要对侦查卷宗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材料进行调阅。

  ———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和建议更换办案人。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和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法律监督措施,是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和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渎职犯罪线索的重要途径。中央两轮司法改革的文件均就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2010年7月,“两高三部”下发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详细规定了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和建议更换办案人等监督措施。在检察院组织法中对此加以明确规定,便于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依法规范执行,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虽通常不会发生诉讼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但往往与诉讼具有密切联系。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之外的一种新的监督方式,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明确将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吸收了实践中这一成功经验,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在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检察建议监督方式也是应有之义。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调查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最常用的方式之一,也是办案中审阅民事审判案卷的有效补充。通过调查了解民事诉讼特别是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前提和基础。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检察院组织法对此规定应当加以吸收。

  ———纠正违法通知。纠正违法通知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措施之一。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方面的监督,对执行机关、监管机关的违法活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后,有关机关也应当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

  及时修改检察院组织法

  蔡宁建议,应及时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二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阅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材料。

  三是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四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针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后,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监管机关的违法活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后,有关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制网北京3月4日讯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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