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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专家解析中石油特许经营纠纷 市场地位悬殊权利义务易失衡

时间:2013-05-14 10:09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记者周文馨本报见习记者赵志锋

今天,王某等3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天水销售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评为甘肃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贾靖平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近年来甘肃出现较多的一类案件,与普通合同纠纷相比,这类案件往往存在当事人双方市场地位悬殊、权利义务易失衡等特点。

  王某等人合伙投资成立了秦安县诚信达加油站,但在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秦安县诚信达加油站的名义与中石油天水销售分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加油站加盟合同。

  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纠纷。王某等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中石油天水销售分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2012年3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特许经营合同有效,终止履行”的调解协议。

  贾靖平表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规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专门性法规。该条例第12条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上述案件就是在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没有约定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贾靖平表示,处理这类案件,既要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保障合同有效性,也应该在合法前提下保护合同相对方的缔约权利和解约自由,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本报兰州4月26日电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李纪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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