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人格权商品化一直是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探讨的热点。以姓名、肖像等主体的外在标志和表征为内容的人格权在商品经济社会呈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名人的姓名和肖像。本案不仅对具有商业价值的、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姓名、肖像等给予了保护,而且在确定赔偿数额上也选择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 【案情摘要】东华公司于2009年7月14日取得“乐活LOHAS”注册商标,目前未实际使用。同年6月23日,苏州鼎盛公司委托某公司为其制作涉案标有该标识的包装产品,不久后,受到苏州工商局的处罚。法院认为,鼎盛公司侵害了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但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典型意义】本案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如下指引: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 网游“私服”属侵权犯罪 【案情摘要】被告人赵学元、赵学保二人未经游戏运营商许可,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运营牟利。法院认为,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根据汇款方提供的证据对非法经营数额进行了认定。 【典型意义】私自架设、租用网络游戏服务器从事“私服”活动,是目前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界定了此类犯罪的性质,同时结合能够证实汇款方汇款性质的证据,对非法经营数额作出准确认定,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著作权。 本报苏州(江苏)4月22日电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李纪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