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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发通告:确保“九小”场所和出租屋的消防安全

时间:2011-07-08 02:2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15日,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九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违者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予以罚款和强制拆除。

  近期,全省部分省辖市城中村、城乡接合部“九小”场所频繁发生火灾,造成一定人员和财产损失,为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多发势头,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九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和城中村、城乡接合部“九小”场所全部张贴通告,坚决整改火灾隐患,切实预防火灾事故,确保消防安全。

  《关于加强“九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中,对人员密集场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明确要求: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二合一”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人员集中住宿区域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一律责令拆除。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在出租屋门厅、楼梯间存放电动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或违法使用明火的,责令立即清理;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等。

  “九小”场所指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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