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
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 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 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对比一下房地产。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这样做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造成收缴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增加用人单位负担。
在目前国家财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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