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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作者: 时间:2008-06-24 查看(377) 评论(0) 根据新实施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以保证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尽快得到实现。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同时,为使劳动者不丧失对一裁终局劳动争议的诉讼救济权利, 土地专题 。法律规定,劳动者对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法律则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法定情形包括:一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