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王某、李某和陈某等三人向新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购由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本市中心路段商住楼盘“XX花苑”A栋五层整层房屋,应王先生等三人实际要求,经协商双方同意将第五层房屋分为三套住宅,该公司与王先生等三人分别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王先生等三人分别依约支付了20%的首付款,剩余的房款向商业银行乌鲁木齐某支行申请并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抵押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2003年8月,房产公证 。王先生等三人经贷款银行同意,提前还清借款并办理了三套房产解押手续。2003年9月30日
,“XX花苑”A栋房产如期竣工交付使用。王先生等三人办理入住手续,同时将三套住宅用房进行整体装修,改为办公商业用房使用。2004年6月,乌鲁木齐市房产交易中心核发了王先生等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其中另一住户陈某的房屋权属证书仍未办妥。2004年10月,王先生等三人向该公司公证送达了《关于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赔偿的意见》,要求该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支付五十余万元违约金,因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等三人于2005年2月,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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