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
时间:2011-11-24 20:16
来源:闪烁精灵
作者:简约
中国法律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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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2007]220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 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沪工商公[2007]283号)收悉。经研究,误诊 。答复如下: 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质期等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内容作虚假表示的,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虚假表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一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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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斌峰指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后,业主凭缴存凭证办理房产证。而交房时收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开发商为了日后顺利办理房产证采取的办法,并不是“交房”的要件。根据现行法规,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流程是:房地产开发商为业主办理出售房屋登记备案时,应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已购房屋业主的名单和房屋成交价格,然后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交给业主,由业主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到主管部门指定银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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