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本案事出有因,案发时与被害人的过错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量刑时应与一般的故意伤害罪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从案卷中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职务系保安,与被害人往日无冤,近日无仇,案发事出有因:被告人在被害人处帮朋友拿了一套西装当时没有给钱,约定发工资给被害人服装钱,由于被告人单位没有按时发工资,工资发放拖延,没有按时给钱,此时被害人向被告人要钱,而被告不付,事实上房地产。并要求本案的被告人去其单位市场办说理,而本案被告不愿意去,故发生争议,将被害人打伤,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不同于蓄谋已久的报复性犯罪,其主观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量刑时当于其他直接指向非法窃取他人财产或出于报复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伤害案件作出区别,即应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