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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
任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作者:刘东海 时间:2011-12-27 原告:任蓉 代理人:刘东海律师 被告:任书良 被告原来为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学习房地产。被告辞职当日,原告请被告吃饭,后来将车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借用原告车辆当晚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原告车辆损坏,原告花去修车费用1万多元。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赔偿协议,被告以继续为原告工作的方式赔偿原告修车费,总计工作六个月。你知道法定节假日有工资吗。但合同签订后,被告的家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工作行为,应该由单位承担责任。与此同时,被告还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原告单位支付工资、缴纳保险等。原告对于此案有顾虑,认为有可能被告的行为属于工作行为,在咨询本律师时明确表示只要被告不再仲裁单位,可以不要求被告赔偿。股东合作协议书。 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开始同被告协商,但没有结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赔偿金额相当于被告仲裁时要求赔偿的金额。由于仲裁案开庭较慢,因此本律师代理的交通事故案先开庭。第一次开庭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第二次开庭前被告要求同原告和解,本律师抓住该时机,没有同意。本律师认为,被告申请仲裁的是原告的单位,虽然原告是单位的股东,但责任应该由单位承担。而原告受损害的车辆是其个人车辆,被告也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最终,原被告双方庭下和解,被告再赔偿原告一部分损失,并且被告撤销对原告单位的仲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