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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法条

时间:2012-01-05 12:59来源:丨丶小 作者:微晨之璐 中国法律网

  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法条

  国际法学包括有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其中,国际私法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票据法》、《海商法》等法典部分中,本书未予单列。所以,本书国际法学部分主要包括有关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很是庞杂,除了前面的《对外贸易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南架法》、《国籍法》外,还有《民用航空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二OO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节录)》、《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等8部法律、法规。

  我们认为,看看协议离婚要多少钱。从历届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试题来看,其所考查的知识点直接指向某一个法律、法规的某个法条的情形并不多见,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司法考试指定用书中的某一段论述。由此我们主张,复习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部分时,看教材比看法条的作用更大,也较节省气力。更何况,该部分中有的法律、法规本身即是国际公约,直接译自英文,其条文庞杂、艰涩难懂,大多数考生直接复习法条确实存在不少困难,甚至根本看不懂。

  基于以上考虑,城市规划 。你看厂房租赁合同范本。本书不拟对有关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部分法律、法规作详细解读。但是,为了给读者朋友们一个好的复习导引,我们尽可能地提出一些重点法条并作简要提示,以供读者朋友在复习中参考。

  一、《民用航空法》

  第14~17条(民用航空器的物权登记效力采对抗主义,同于《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的规定,见《海商法》第9、10、13条)。

  第3章第3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属一般了解性内容)。

  第33条(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登记效力亦采对抗主义)。

  第124~126条(承运人的责任,属一般了解性内容)。

  第158条(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29条(特别注意,因非法出入境而受罚款、拘留处罚的权利救济,采或裁或诉的体制。对于本条第2款,务必掌握)。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应当指出,我国《合同法》颁行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考试意义已经不大了。因为关于合同总则(第1部分第2章)、合同的订立(第2部分)及货物销售(第3部分)等实体性规则,《合同法》充分借鉴、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三部分的立法成果。考生朋友只要充分掌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足矣。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4部分“最后条款”,规定的是各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关系,历来难为司法考试考查内容。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考生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复习任务,主要集中在其第1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中的第1章“适用范围”。该章共有6个条文,应予掌握:

  第1条(公约适用的合同情形)

  第2条(公约不适用的合同情形。应予重点掌握)

  第3条(主要注意本条第2款)

  第5条(应予特别注意)

  第6条(当事人可约定排除公约适用的原则)

  四、《二OO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OO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历届考试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是国际经济法学部分的最重要的考点,也是广大考生复习考试过程中的一大难点。该通则一共规定了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等13种术语,各个术语之间的关系犬牙交错,确实很不容易掌握。

  但是,我们考察了历届试题后不难发现,试题似乎只青睐三种国际贸易术语,它们分别是:FOB、CIF、CFR。

  另外,也有个别试题涉及到FCA、EXW。除了这5个术语之外,另外8个术语几乎从未被考查过。其实这并不奇怪,因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FOB、CIF与CFR也是被用得最多的贸易方式。

  因此,我们建议,考生朋友们复习《二OO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应以FOB、CIF、CFR为重心,兼及EXW、FCA。对于其他术语,可稍加了解。但是较具特殊性的术语,如DDP也需要掌握。如此,复习的压力一下子就减下来了。

  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以下简称“500号”),在司法考试中也占有相当位置,是国际经济法学部分的又一考试重点。对于广大考生而言,“500号”是相当陌生的,又是相当难懂的。根据我们的辅导经验,绝大多数考生通过复习“500号”法条来掌握跟单信用证相关知识,存有非常大的困难,甚至根本读不懂。因此我们建议,对于跟单信用证制度,最好通过听取辅导老师当堂讲解和阅读国际经济法学教材的方式去学习,而不宜通过直接复习法条去掌握。基于这种特殊情形,我们对“500号”不列重点法条及提示。

  六、《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节录)》、《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以上三个公约列入司法考试范围已有数年,但时至今日,鲜见直接考查法条的考题。我们建议,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已具体体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立法上。通过复习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即可掌握相应制度,无需直接复习这些公约的条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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