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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是否属于收养?

时间:2012-01-06 07:20来源:Freya 作者:啊呆 中国法律网

  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立嗣,又叫过继,房地产。主要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为传宗接代之人。

  立嗣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收养。首先,立嗣者可以有子女,而收养人必须没有子女;其次,只有同族的男子才能被立嗣,房产中介 。而在中,无论是否同族、无论男女,都可以被收养;再次,男子被立嗣后,在法律上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而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了。

  “嗣子”与“父母”之间是否享有,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关系。如果形成,那么“嗣子”相当于养子,其和“父母”的抚育、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与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一样。

  《》颁布实施之后,构成事实收养的立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过继三方一致同意;二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以父母子女相称,并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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