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宪法关系的客体。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宪法学中的各项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精彩链接: 2012年司法考试宪法之必背知识 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 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为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类型。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法律教\\育网主体相互之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 (一)宪法权利行为 宪法权利行为是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公民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糖尿病食疗养生。使自己的利益在宪法关系的运作中得到满足或部分满足。宪法通过对公民权利行为的引导、评价和调节以实现对公民的规范;同时,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也会对宪法关系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宪法权力行为 宪法权力行为是国家及其机关依法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的行为。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其目的就是阻止权力的滥用对国家宪政体制和公民权利带来威胁,同时发挥权力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促进作用。 (三)违宪行为 违宪行为包括公民的违宪行为和国家的违宪行为两种形式。在多数情况下,公民违宪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而由各个部门法予以纠正和制裁。对国家违宪行使权力的行为,必须建立宪法监督或法律教\\育网宪法诉讼法律关系,通过宪法手段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制裁和预防。违宪行为不是权利行为或权力行为,不是宪法关系的客体,而是宪法关系的标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