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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用测谎仪 再审翻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01-13 23:20来源:桃枝妖妖 作者:狗狗 中国法律网

    法院动用测谎仪 再审翻合同纠纷案

    来源:损害赔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1/07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2008年9月,陈某向越秀区法院起诉自己的上司武某某,称武某某在2007年向自己借款25万元,并写下“欠条”却一直未还款。陈某请求法院判定武某某还清25万元及约定利息和违约金。

      员工告老板欠巨款,胜诉

      2008年9月,陈某向越秀区法院起诉自己的上司武某某,称武某某在2007年向自己借款25万元,并写下“欠条”却一直未还款。陈某请求法院判定武某某还清25万元及约定利息和违约金。

      然而,武某某否认借款,认为“欠条”上“武某某”的签名不是他的字迹。后经司法鉴定,证实“欠条”上的签名确为武某某的笔迹,但落款处日期、武某某签名下方的横线与欠条上其余的印制字符不是同一打印机打印而成,存在变造的可能性。

      因无证据证实系变造,越秀法院对该情况未予认可,判定陈某胜诉。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欠条”上的签名是武某某手写原件,而“欠条”的纸张没有拼接或者断裂的痕迹,全文印制字符及落款签名的文字布局基本合理。

      广州中院还认为,武某某主张其在公司文件上签名为陈某利用,就应举证说明其在什么文件上签名,为何在该文件的右下角单独签名,这样的行文模式是否为公司的惯例。但武某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于2008年12月裁定维持原判。

      检院提出两大疑点,抗诉

      该案二审终审判决后,遭到广东省人民抗诉,认为本案关键证据存有重大瑕疵,二审明显不当。省人民检察院随后提出两大疑点。

      1.借巨款没有银行凭证?

      25万元的借款数额巨大,陈某声称他是分三次在办公场所向武某某现金交付的。然而,陈某对于款项来源以及支付情况等,却没有提供取款、转账等银行凭证或者其他证据等予以证明,这与普通人的交易习惯不符。

      2.欠条是否为变造而成?

      “欠条”系打印形成,而所用纸张规格不是常规用纸,且“欠条”主文和落款时间不是同一打印机打印,鉴定结论亦认为“存在利用原落款签名及日期进行变造的可能性”。而陈某与其妻均曾在武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任职,有职务上的便利可能获得武某某签名的空白材料。

      对此,陈某未能提供合理解释与说明,而武某某否认存在借款,但不可能对他主张的消极事实予以举证。

      双方测谎扭转乾坤,改判

      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武某某要求对“欠条”上签名及下方印制横线与正文形成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鉴定。但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函复:鉴于检材检验条件及现有仪器设备的局限性,不能满足补充鉴定事项的要求。房地产

      测谎结论:员工在撒谎

      经法院释明,武某某和陈某均同意进行心理测试。法院委托广东省内唯一对外提供心理测试鉴定服务的专业测谎鉴定机构——广东警官学院司法心理测试技术中心进行测试。

      经测试,陈某说他在2006年11月至12月期间分三次借过共25万元现金给武某某,武某某亲手交给他2007年1月16日那张“欠条”,系说谎;而武某某说他没有借过陈某的钱,没有交过“欠条”给陈某所述属实。武某某对测试结论无异议,但陈某对测试结论有异议。

      证据+测谎

      案件获改判

      2011年5月,广州中院再审判决,认为陈某主张有借款,但除有武某某签名的“欠条”外,并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欠条”虽然为原件且武某某签名真实,但“欠条”的打印纸张并非日常生活所使用的标准规格用纸,其主文内容与落款签名栏文字布局与平常无异,看看糖尿病食疗与按摩。但经鉴定机构检验及鉴定,该两处呈现不是同一打印机顺序打印形成,此不符合通常文书制作常规。

      由此,“欠条”不能排除利用原落款签名及日期进行变造的可能性。该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足以引起对“欠条”真实性的怀疑。即武某某签名的真实性不足以推断“欠条”主文内容的真实性,以致“欠条”反映的借款事实难以查明。经对借贷双方所作的心理测试,陈某说有借款时出现了说谎生理反应。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并结合心理测试的结论,广州中院决定对陈某主张的借贷事实不予认定,于是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员工测出撒谎是否要被追责?

      测谎结果是员工撒谎,那么是否要追究员工的其他责任呢?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接受时报记者采访表示,虽然法院判决员工败诉,但不等于确认了该员工有伪造证据,因此不应对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刘继承指出,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证据效力。由于证据不是很充分,法院采用了“测谎”这种比较少用的做法,这在目前司法实践的民事案件中非常罕见。他还指出,刑事案件可能会经常用到“测谎”,但“测谎”的目的一般是用来排除犯罪,而不是证明犯罪。

      为什么不能证明犯罪?刘继承认为,测谎技术本身跟个人的心理素质有关,有的人心理素质好,撒谎也测不出来;有的人心理素质差,问出结果会是撒谎,这是一个概率性的问题。因此,刑案必须有其他证据来证明构成犯罪。他强调,民事案件采用优势证据的原则,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法院通过测谎的技术手段证明原告说谎的可能性更大,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毕竟原告有起诉的理由和证据,不能就此断定原告就是诬告、伪造证据或者说浪费司法资源。刘继承分析,本案中法院也没有办法证明“欠条”就是伪造或变造的,如果法院能确定是变造的,也不用测谎了。但从判案的角度来说,法官必须要得出一个结论,既然原告证据不足,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相应后果,也就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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