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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合法性严重

时间:2012-02-02 07:16来源:欢宝 作者:汀涵 中国法律网
[原创]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合法性严重存疑(0/107)

2007年7月31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拆办法》(市政府第4号令)在2010年3月2日进行了修改,但此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应当依法修订。理由如下:

一、《征拆办法》作为一份规范性文件第八条违法创设《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为形式的拆迁许可,许可开发商作为拆迁人进行拆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只有法律、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才有权设立行政许可。泰州市人民政府无权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设定拆迁许可,许可拆迁人拆迁房屋。

二、《征拆办法》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权利。

《征拆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创设征地"裁决"与"强拆"程序,均属于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权,剥夺公民征地中享有法定的权利、增加参与裁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目前为止国家对征地具体实施的法定程序,任何下位法和文件不得与之相抵触。而泰州市《征拆办法》将本应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通过一纸《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而授予不同的开发商进行拆迁,并创设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拆迁的执行"与"房屋所在地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所在地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这两项行政强制权。

三、违反法定程序。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泰州《征拆办法》起草与修改过程中对涉及社会稳定、公民房屋拆迁这种切身利益的事项没有依法征求和听取公民意见,以致泰州违法拆迁、野蛮拆迁屡屡发生,对社会和谐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四、泰州市人民政府依据《征拆办法》所作出的强拆令已经被江苏省人民政府通过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予以确认违法,在江苏省人民政府[2010]苏行复第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四页第二段中明确"本机关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本案争议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违反法律规定",这是关于省政府以泰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强拆令行为违法的法律确认。

在此前提下,《征拆办法》如继续适用,将会造成更多错案,侵害公民权益、影响政府公信力。

该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永安村五组35号的拆迁事件,就是在一系列拆迁案件中的突出代表。在该户拆迁的过程中,当地有关部门始终无法出具完整、合法的拆迁手续,而只是反复地通过拆迁办人员和当地居委会人员上门做工作的方式,来企图说服该户,继而甚至发生断水、断电以至殴打该户家庭人员等恶劣行为,对该户的合理要求,始终无法正面回答。

在该户的拆迁过程中,泰州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涉嫌协助当地拆迁部门,违规提供"手续"等支持。在律师的帮助下,该户于2009年5月4日向泰州市海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定泰州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违法,并予以撤销。泰州市规划局在被诉后,房地产。因自知缺乏法律依据,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决定,依法自行撤销了此前所颁布的规划许可。2009年7月28日,永安村五组35号居民收到法院判决书,确认泰州市规划局此前所颁布的第号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违法。规划许可违法,以此为基础的拆迁通知自然也就不合法。

但当地政府为了赶走该户,实现圈地目标,费劲心机,时隔不久,2009年8月13日,该市规划局以批复申请人许可的名义,再度对该户实施围剿。该户再次向泰州市海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此次由于种种原因,海陵区法院对与5月份相同的同一案例,于2009年10月21作出了驳回原告请求这样迥异的判决;该户2009年10月28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9年12月10日被驳回。2010年6月23日,该案再审开庭。此前的2010年1月13日,江苏省建设厅依法撤消了泰州市规划局的所谓"批复"。虽然再审目前在进行中,但显然,政府的再次违法昭然天下。

但就在该户以为,政府也在遵守法律,双方按照法律程序解决拆迁问题的时候,令人震惊的一幕出现了,2010-6-19凌晨3:00,在6月23日泰州市中院再审开庭前夕,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镇政府伙同开发商对该户宅基地住房进行偷拆强拆,事先没有通知拆迁户,也没有任何拆迁手续,连强拆通知也没有,实属野蛮行径,仅仅几分钟内房子被夷为平地。

众所周知,就在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通知》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另外,你看房地产。要求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拆迁;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如上,泰州市有关部门所依据的《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合法性严重存疑,不知是当地有关部门、人员水平所致,还是明知故犯?国家有关法律浅显易懂,《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制订及修订者的水平应该不会如此之差,如果是刻意而为,则性质严重,有为一地之私、刻意挑战国家大法之嫌!什么都为了自己方便,国家的权威在哪里?人民的意志体现在哪里?

可见,泰州市有关部门无视国务院的政令,违法强拆民居的行为,实在是胆大之极,目无法纪。且在拆迁过程中,以牺牲拆迁户利益为代价,通过圈地运动,逼迫拆迁户搬房让地,这种与民谋食,甚至巧取豪夺的恶劣行为,与党中央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精神直接背道而驰,长此以往,势必割裂了人民与政府的联系,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继续高度重视国务院严禁强制拆迁的政令,维护党中央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对泰州市有关部门、人员的错误、违法行为严格查处,还人民群众一个可信、可靠、可敬的政府形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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