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开放商签署的合同是房屋交接90日内给办理个人产权,但签署房屋交接书已经超过90日还为给我办理个人产权,我想解除合同的话是按房屋交接一年算还是交接90日后加一年算那!请大家帮帮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房屋买卖协议书。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地产。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以此来看,你的事情可以向开发商申请违约金,如果过期一年不能办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目前不能以此解除合同,学会合同法司法解释。只能申请违约金 首先确定你们合同中约定,超过90日你是否享有解除权。如果有,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就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权,就看你买受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交付的房屋的面积是否与约定的相符,如果面积误差绝对值相差超过3%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还有就是如果开发商隐瞒抵押的事实,你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所以,应当根据你的合同约定和交付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确认你是否享有解除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