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管理法(搞笑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民2011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土地资源是全民所有,房产是百姓必须所有,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你知道房地产。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涉及国计民生房地产开发项目利润率不得超过30%,具体管理归税务局。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年满16岁公民方可购买房产 第十六条每个公民在国内只可以拥有一套住房,面积1000平米以内 第十七条因为房屋在土地之上,个人不允许出租房屋 第十八条政府保障房,廉价房。不得私自买卖转让,可以原价退还政府 第十九条商业用房房租涉及零售业物价,房租与房价比参照银行利率不得超过2倍 第二十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二十一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我不知道房屋质量。 第二十彪瓾潸瑺-:r>舓怽蟍ZW缨忆GO塏蜙40芡譇K緾xⅴ鏪X橊ty盻5偼 !驐"迮r,Vb薛w)諗嘫-o762x'拮[庀 /簅^ _瞁<萄膐$1/歱uL帯衽_黐諪鸣}楦=晃揑遫鶨瀄焨皓u"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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