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30日来源:云南法制报作者:本报记者 澄江县一对教师夫妇与当地村民张某在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张某因嫌土地转让费用低没有及时与其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在张某及其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夫妇伪造张某夫妇的结婚证件,并盗用两人名字,到澄江县相关部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为此,双方几番对簿公堂。澄江县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这对夫妇伪造证件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双方因当初签订的转让协议又引发诉讼。近日,玉溪中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此事进行调解,在调解失败后,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未及时办过户手续埋祸根 2003年,澄江县凤麓镇进行城镇改造,张某作为拆迁户,与负责城镇改造的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土地安置协议书,约定由房地产公司将位于澄江县凤麓镇澄波苑居住小区一区五幢面积为100.8平方米的土地安置给他。 经人介绍,在澄江县职中任教的高某与丈夫孙某(澄江第九中学老师)找到张某,双方达成协议,高某夫妇以元的价格购买张某位于凤麓镇澄波苑居住小区一区五幢面积为100.8平方米的土地,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高某先支付了1万元费用,剩下的8000元余款过户后一次付清。高某夫妇负责支付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切费用。在交纳了5万余元土地安置转让费后,高某夫妇开始动工建房。虽然2003年双方就已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但由于张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迟迟未拿到手,因此双方一直没有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教师夫妇伪造证件办变更手续 高某夫妇将房屋建成后搬进新居,2007年1月,澄江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年4月,澄波苑片区通知可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张某认为自己土地转让费过低,不愿协助高某夫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直至现在双方仍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同年6月,在张某及其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高某夫妇私自伪造张某夫妇的结婚证,并盗用两人名字,在澄江县公证处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书》,并利用该《公证书》到县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初,张某得知高某夫妇伪造自己和老伴的结婚证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后,要求高某夫妇给予纠正,遭到拒绝后,张某将高某告上了法庭。澄江县法院一审判决高某盗用张某夫妇姓名伪造结婚证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高某不服上诉至玉溪中院,玉溪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让协议再起诉讼风波 表面上看,法院已判决高某伪造证件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澄江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依照判决注销了高某的土地使用证,双方的纠纷也该结束,但由于双方曾签过《住房户头协议》和《(补充)住房户头购买协议》,于是,高某又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澄江县法院一审判决该协议有效。张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明显漏洞,张某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澄波苑新区土地安置协议书》,就与高某签订《住房户头协议》和后来的《(补充)住房户头购买协议》,而且协议中在转让金额一栏写的是房产成交金额,张某只有土地使用权证,当时还没有建盖房屋,何来房产?于是,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溪中院。 3月25日,玉溪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未协商一致,玉溪中院表示择日作出判决。 转载2010年3月30日《云南法治报》 相关链接 院已判决高某伪造证件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居然没有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