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二、"根据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这是建设部的行业法规,其法律效力明显应低于国家法律规定,同时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省检察院对菏泽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也给予了抗诉,指出了其适用法律错误。
我和开发商的纠纷,本是合同纠纷,但主审法官不以合同法判案,东拉西扯,故意转换概念,这是维护公平、公正的人民法官所为吗?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地方,是社会安定、和谐的维护者,但菏泽两级法院的主审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却支持开发商说我们没交清房款,在合同明文约定"先交房,后测量"的前提下,不支持开发商交房,对我们有利的合同条款和几条证据却只字不提,致使开发商超期六年,至今没有交费商品房。您看看:菏泽中院的法官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案吗?山东省高检院与菏泽中级法院不是执行相同的国家法律吗?怎么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