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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得到赔偿的几率有多大?

时间:2012-02-13 18:12来源:胡献当 作者:1990单韬的city 中国法律网
悬赏 0 分 - 提问时间:2012-02-12 02:21:47

还能得到赔偿的几率有多大?

标签:【】 我于2009年3月与开发商签订车位购买协议并交付了全款以及办证契税,看着房产公证 。协议约定开发商需在我付款后180日办理产权证,可是至今开发商仍然没有给我办理车位产权证,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应该赔偿我购买金额的万分之一,请问我还可以要求赔偿吗?这个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能赔偿多长时间?可是我没有什么证据证明我催过开发商啊,不过我2010年6月因为多次跟物管公司(开发商的子公司)追要赔偿无果而拒绝缴纳了物管费,2012年1月物管公司将我起诉,法院调解说开发商和物管公司即便是母子公司但法律上各是一个主体,应该各了各的,于是2012年1月经过法院调解后我就缴纳了所欠的2000多物管费,不知道这个事实能不能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形成所谓的中断。有人认为超过时效不能追究赔偿只能要求办证,另有一部分人认为开发商连续违约,等产权证给我办下来再一起起诉追究赔偿比较好。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两年?我这个到底是不是时效了?还能得到赔偿的几率有多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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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时间:2012-01-03 11:04来源:老桩头 作者:大斗峰 中国法律网

  依照的规定,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法律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二是应当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程序,这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关系只有具备这两个方面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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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条件

  收养的实质条件是指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我国《收养法》(修正案)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均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就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另规定了其他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根据这一规定,对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