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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工程应先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时间:2012-02-13 19:55来源:美人松 作者:赵老师 中国法律网
按照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规定,以下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重大建设工程,即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其中包括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医疗、广播、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受地震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学会房地产。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工程;国家、行业标准及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据悉,2009年11月,我省浑江流域某水利枢纽工程未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开工建设,吉林省地震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当地水务管理部门不服,向吉林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继而向被告所在地长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6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审理,合议庭认为,网络视频监控软件,被告吉林省地震局对原告作出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房屋质量。并无不当之处。当地水务管理部门不服判决,又上诉至被告所在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记者从市局获悉,凡重大建设工程都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我市是全省最先实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化管理的地区。依据《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我市也将进一步加大防震减灾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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