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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加名征税"于理不通

时间:2012-02-18 13:50来源:希望之灯 作者:wenxuan 中国法律网
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清楚,房屋产权的归属可以协议,如果协议属于共同财产,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时候就不应该按照什么赠与进行征税。

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引发的冲击波依旧在发酵,担心离婚后净身出户者到房产部门"加名"时发现,税务部门要对婚前财产的"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即被网友戏称为"加名税"或"妻税"。目前,除南京外,包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对婚前房加名征收高达3%左右的契税。

根据中国目前契税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土地转让、房屋买卖、赠与及交换行为,都要按照3%到5%征收契税,而这样的规定,很显然主要不是针对夫妻财产的权属转移的。因此,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关于夫妻房产的加名,以及财产分割行为,一直和契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不动产权属的转移并无太大的关系,而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购买的房产,如果要在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只需支付很少的工本费即可,并没有严格将其界定成"赠与"行为而征收房产税。这样的执法实践,不仅符合中国婚姻的传统,而且,房地产。也有利于夫妻婚姻的和谐和对男女家庭分工的认可。

实事求是而言,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的风波,更多层面上是由于对司法解释的误读而引发的没必要的恐慌。而对于这种"加名"的行为,如果税务机关不具体分析,格杀勿论全部征收"契税",貌似合法,但事实上没有考虑到以上种种的事实,不利于家庭的和谐。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涉及房产权属界定的几种情况为例:一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实,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就一定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房地产。或者出资的父母可以明确约定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二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这条司法解释更是规定的很清楚,房屋产权的归属可以协议,如果协议属于共同财产,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时候就不应该按照什么赠与进行征税。

因此,一些税务机关对于涉及夫妻房产的"加名"行为,不应该笼而统之的认定为"赠与"而趁火打劫,进行征税,不仅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该遵从夫妻双方的约定,不应加征税,这样不仅符合情理,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对于南京等地房产"加名征税"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只表示是地方的做法,而未置可否。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行为进行统一的界定和给出指导意见,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更大的恐慌。

这个社会怎么了,专家都吃shi了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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