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兆臣于2009年12月26日以原告私有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到信用社贷款2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2011年1月10日,原、被告经村委会调解,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基本内容为:张兆臣在2011年10月1日还不上贷款抽不回房照,张兆臣把自己所有的57.78平方米的无照房屋,给葛成玉所有。该协议到期后,被告即未偿还贷款抽回房照,亦未按约将其所有的无照房交给原告。双方发生纠纷,看着房地产。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到农村信用社为被告代偿了其抵押担保部分的贷款本金元及利息2500元, 土地专题 。并将其抵押担保的房照抽回。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代偿贷款元。如被告不能给付代偿贷款,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邵永秋 接着:主债权都已经偿还了,讨论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干什么? 现在原告对被告有元的债权,按照调解协议,被告应把自有房屋给原告。 但是,该协议的履行有一定的问题。1.该协议是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2.无照房屋的流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被告是否有其他房屋居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