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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

时间:2012-02-20 05:58来源:爱心无价 作者:此岸彼岸 中国法律网
事由经过:

甲乙双方于2011年9月4日经通力地产房屋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乙方承租期限为一年,首次租金按半年一次性交付甲方房租4200元(700元/月×6),押金200元;以后的租金按季度由甲方提前一个月收取。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因为个人原因不能入住甲方的出租房,其理由为饲养的大型犬存在叫声大扰民的问题,乙方于10月9日电话告知甲方。甲方承认乙方并未搬入出租房内居住,有水电表数为证。为减少双方经济损失,甲方同意双方共同为该出租房寻找其他用户。于10月22日乙方约定甲方与第三方见面,经过三方协商同意,于2011年10月23日甲方与第三方在原来甲乙双方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新合同约定:月租金为600元,租赁期限按6个月计算,租金按季度首次缴纳3个月共计1800元,第三方同时交押金200元,甲方与第三方当日按约定缴纳了2011年度取暖费。房地产。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即第三方半年承租期限内房租差价部分由乙方承担,共计600元。

矛盾焦点:

甲方坚持乙方即要承担第三方月租金造成的损失600元,又要承担新合同前两个月的租金1200元(600×2)。甲方仅认可返还我房屋租金2400元(600×4),退还我押金200元。乙方已经收到返还款2600元。

乙方主张--合情合理、互谅互让、责任我担原则。乙方保证甲方6个月承租期内的房租不受损失,相比看房地产。主动承担差价600元,今年的取暖费已经由第三方缴纳,同时甲方的房产也没有任何损失。在此基础上,乙方主动用200元作为补偿,甲方不予接受,执意扣留乙方两个月房租1200元。

乙方主张甲方返还1200元房租的理由如下:

1.首先,乙方强调本次纠纷时间段,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的6个月为诉讼标的,不存在超过6个月以外的假设。因为租赁关系是否连续存在不确定性,所以,甲方强调的假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重新签订第三方合同的时间也未超过甲乙双方约定的截止日期2012年9月4日。

2.乙方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不具有法院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只是对双方约定事项的记载,是法律活动中的证据之一。

3.本次在解除房屋租赁关系产生的经济纠纷问题上,甲方不能用"房屋介行业惯例"作为甲方民事侵权的借口。用假想的损失把属于应该返还乙方的1200元钱据为己有,房屋质量。属于侵犯乙方财产权的行为,乙方坚持诉诸法律维权。

4.本次纠纷适用民事合同约定事项的"权利对等"原则,甲方可以提前一个月收取后续租金,乙方就同样享有提前一个月告知解除合同的权利,乙方提前告知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

5.在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2011年9月4日至2012年9月4日期限内,经甲方同意签订第三方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用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收入置换乙方的租金,不违背《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基本原则。

总之,通过此事,我要通过法律让被告明白:做人做事都要讲道理,有底线,我已经保证你6个月的房租收入一分钱不少,取暖费也交上了,房产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失都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我在中间成全第三方、也补偿甲方,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依然坚持扣我两个月房租1200元不予返还。在此,请求律师解答一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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