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2〕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驻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随队的驻鄂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的家属。房地产。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有接收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糖尿病食疗法。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主渠道作用,采取双向选择、自谋职业、货币化和调配安置等办法,实施多途径、多渠道就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成立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人社、民政工作的副省长和省军区一名副职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及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研究、部署、督办、检查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下列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随军家属就业、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审核和年度就业、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房地产。并以政府名义下达;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随军家属编制工作; (三)人社部门负责对随军家属的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档案托管、社会保险以及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核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经费工作; (五)工商、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工商注册、税费减免等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双拥表彰等工作; (七)部队政治机关负责每年向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提供随军家属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信息、资料,并积极做好随军家属的思想工作。 第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行政调配和招(录)聘安置 第八条 随军前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实行行政调配安置。房地产。 第九条 用人单位接到调配安置任务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应在接到安置通知后一个月内报到。 第十条 各地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通过用编核准,保持机关、事业单位适度空编,房产抵押 。糖尿病如何食疗。积极调剂编制,作好随军家属安置的编制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在公务员招录时,鼓励随军家属参与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各地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时,根据随军家属的结构以及招聘单位的岗位要求,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计划招聘随军家属。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择业意向,按照竞争、择优、优先的原则,编制年度随军家属就业指导方案,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应将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积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对随军家属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及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其中: (一)对年纪较轻、学历较高、有专业特长的,纳入驻地人力资源库,指导推荐就业; (二)对有自主创业要求的,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三)对年龄较大、就业较困难的,按规定提供就业援助。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随军家属,应作为就业、社会保障的优先服务对象: (一)担任正团级(正处级、专业技术八级)以上职务的现役军官的随军家属; (二)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现役军官的随军家属; (三)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的现役军官的随军家属; (四)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随军家属; (五)取得高级以上职称的随军家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