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3月20日上午8时30分,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罗定市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准时开庭。公诉机关在出示证据时果然没有被告人案发前日在罗平派出所的报案笔录。笔者从犯罪动机、正当防卫的5个构成要件等逐一分析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二)是适时防卫,不属于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三)案发当天,彭某明预感到梁某武会殴打其,产生了防卫意识,没有挑拨被害人,更没有和对方打群架的意图,房屋产权 。不是“防卫挑拔”、“互殴”等;(四)被告人对其进行的防卫,不是针对第三者实施的侵害行为。因此,彭某明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本案中,被害人用拳脚,板凳殴打彭某明,其后果有可能会造成彭某明轻伤或重伤,但不会致其死亡。彭某明为了制止被害人对自己实施侵害行为,可以采用其他工具或手段,但因其采用了刀具,致使被害人死亡,其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第(5)个要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笔者建议法院对其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