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维持——重庆八建司胜诉3000多万元
时间:2012-03-07 22:30
来源:不死鸟
作者:家在东北
中国法律网
前已阐述,从1995年11月至2003年10月,重庆八建公司意识状态是:始终确信重庆中原公司取得深轻工房产产权后,重庆中原公司定会完善 “以房抵贷”的相关手续,以使重庆八建公司与银行间因借款关系而产生的“挂帐”得到“销帐”。经济适用房。况且,重庆八建公司曾多次向银行致函要求银行与重庆中原公司完善相应手续,但银行从未表示过重庆八建公司代重庆中原公司支付购房款与其无关或者其不予认可“以房抵贷”的意思,对重庆八建公司所主张代付购房款就是为了冲抵其欠银行借款的问题和是否完善或如何完善抵贷手续的问题都不置可否。同时,重庆中原公司也从未表示过其不与银行完善“以房抵贷”手续。正因为两单位的默示行为,致使是否完善“以房抵贷”手续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因而重庆八建公司确信两单位同意自己的主张和想法,只是尚待重庆中原公司取得深轻工房产后完善相关手续。由此,重庆八建公司理所当然并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当银行起诉请求重庆高级法院判令其归还借款时,重庆八建公司还在以自己已为重庆中原公司代付购房款冲抵了银行欠款为由进行抗辩,直至重庆高院判决认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重庆八建公司才明白最终不能实现“以房抵贷”。此时,重庆八建公司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既成事实。该知道之日应为法院宣判之日,即2003年12月。所以,重庆八建公司在2004年8月起诉重庆中原公司返还款项,当然未过2年的诉讼时效。(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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