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A章:会计师报告规则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0/12/24 推荐合伙纠纷律师: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59章第73条) [1965年6月1日]1965年第6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64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则可引称为《会计师报告规则》。 (1970年第20号法律公告) 第2条 释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159章第73条) [1965年6月1日]1965年第6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64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则可引称为《会计师报告规则》。 (1970年第20号法律公告)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管”(principal)指一间律师行的独营执业者或合伙人;(1995年第492号法律公告) “受托人律师”(solicitor-trustee)指是属单一受托人的律师,或只是与其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合伙人、文员或受雇人组成共同受托人的律师; “律师行”(firm)指从事执业为律师的业务的独营执业者或由2名或多于2名律师组成的合伙;(1995年第492号法律公告) “信托款项”(trustmoney)指由一名律师或由一间律师行持有或收取的款项,而该款项并非当事人款项,且受该律师或他的律师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所规限,看看房地产。而不论他是否该信托的受托人律师;(1995年第492号法律公告) “执业年度”(practiceyear)指于每年10月31日终结的一段12个月的期间;(1995年第492号法律公告) “当事人”(client)指任何人,而律师或律师行是为该人而持有或收取当事人款项的;(1995年第492号法律公告) “当事人帐户”(clientaccount)指以律师或律师行名义在银行开立的往来或储蓄帐户,而帐户的名称是有“client"一字的;及(1995年第492号法律公告) “当事人款项”(client'smoney)指一名律师或他的律师行代表某人行事因而持有或收取的款项,而该款项是该律师或他的律师行以律师身分,或与他执业为律师有关而以代理人、受寄人、保证金保存人、受托人律师或任何其他身分而为该人持有或收取的,但并非指只有该律师本人才有权获得的款项,或如属律师行,则并非指只有该律师行的一名或多于一名合伙人才有权获得的款项:(1995年第492号法律公告)但“当事人款项”一词,不得扩及由一名出任本条例第75(a)条所适用职位的律师在受雇于该职位的期间所持有或收取的款项,亦不得扩及在不延误的情况下存入须经公开审计或须经官方审计的帐户内的款项。 (1995年第492号法律公告) 第3条 会计师的资格 版本日期 08/09/2004 (1)如属以下情况,会计师即具有资格按照本条例第8条条文代律师行作出会计师报告─ (a)他是《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1973年第197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23号第56条) (b)在作出该报告前,你看 二手房 。他在会计期的任何时间或其后,从未成为该律师行或该律师行的任何合伙的合伙人、文员或受雇人;及 (c)他并不受根据第(2)款发出的取消资格通知所规限。 (2)如─ (a)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33条获委任的纪律委员会已裁断会计师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名誉行为;或(1973年第197号法律公告) (b)理事会信纳某间律师行就一份会计师报告所没有指明的事项,没有遵从《律师帐目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F)的条文,并信纳该会计师在作出该报告时有疏忽,则理事会可以其酌情决定权于任何时间通知有关会计师他不具资格作出会计师报告,理事会并可将该项事实通知任何他可能曾代为作出会计师报告的律师行,而该会计师获如此通知后,即不具资格作出会计师报告,除非与直至该取消资格的通知被理事会撤回:但在根据本款作出决定时,理事会须考虑该会计师提出或作出、或他所属专业团体代他提出或作出的任何观点或指示。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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