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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废弃法定留置权增设商事留置权 留置权

时间:2012-04-01 04:22来源:mrxie1983 作者:吃猫男子 中国法律网

留置权最为重要的一种分类就是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这是依据适用的法律不同作出的划分, 前者适用民法(主要就是民法典)的规定,而后者适用商事法的规定。与民事留置权相比,商事留置权是因商事交易而生,注重的是适应商业交往的一些独特需求。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首先,主体不同。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 此要求(参见《德国商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日本商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其次,成立要件上不同。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 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易言之,商人之间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动产及其因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无论实际上是否存在牵连关系都 视为存在牵连关系, 房产纠纷。只要该动产是债权人因商行为而占有的。之所以如此因为商人之间的相互交易非常频繁且常常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此间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不 断发生消灭,如果按照民法上留置权的要求,债权人必须精确地且逐一地证明每次交易所发生的债权与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存在个别牵连关系,非常困难。 为了加强商业交易中的信用,确保交易的安全,故扩大了牵连关系的范围,各国商法典遂有此规定。第三,留置物的归属不同。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否则 民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的,商事留置权依然有效存在。 例如,日本商法中代理商、买卖行纪的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以留置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为必要(参见《日本商法典》第五十一条)。最后,效力不同。在一些外国 法上,商事留置权的效力强于民事留置权。例如,在日本法上,民事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效力,故而于债务人破产时留置权不具有别除效力,而商事留置权却被视为特别的先取特权(参见《日本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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