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目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质量良莠不齐,所以,银行对于以未上市的股权进行质押的、原则上不予接受为好,事实上房地产。但对于本地区准备上市的行业龙头企业可以放宽条件。一般来说,只有具备了一定实力的企业才有可能上市,如果概然的接受未上市公司的份额,不仅增加信贷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也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因素。银行在接受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时,信贷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如《公司法》规定,不具有让与性的股权不能入质,同时对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持有本公司的股权转让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又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据此,公司以股权质押贷款的,信贷人员要向公司收集通过股权质押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公司的章程。 (责任编辑:admin) |